上海交通大学太阳集团tyc151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评审细则
(2024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组织机构....................................... 2
第三章 申请对象....................................... 3
第四章 评分细则....................................... 5
第五章 评审流程...................................... 11
第六章 其他.......................................... 15
上海交通大学太阳集团tyc151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评审细则
(2024年6月修订)
为鼓励和引导太阳集团tyc151学院研究生积极投身科研,形成有代表性的科研成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关于修订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学[2017]31 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学[2017]35 号),结合太阳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是面向优秀研究生的最高荣誉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教育部、财政部确定。
第二条 专项奖学金一般包括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捐赠冠名的奖学金、由上海交大财政设立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等。
第三条 研究生按月发放的学业奖学金不属于本细则评审的范围。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相关要求,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具体奖项、名额、金额由学校于每年9月份下达至学院(部分专项奖学金在每年的3月份下发,具体评审办法以实际情况和要求为准,但与当年度秋季奖学金不可兼得)。为统一、规范评选流程,所有有意愿申请秋季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均需要在9月份按要求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奖学金申报材料,学院根据本细则统一进行评审和分配(有单独评审章程和要求的专项奖学金除外)。凡9月份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学生将无法申请获得秋季所有批次的国家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第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各系(中心)领导、教学管理办公室主任以及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评审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申请的组织、答辩、评审和复核等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学生自查委员会。学生自查委员会成员由各班主要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且不可包含已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其主要职责是对学生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建议,同时需遵循平等协商、公平公正及保密原则。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秋季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每年9月进行评审。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太阳集团tyc151学院学籍的中国籍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特别说明如下:
(一)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即指9月份硕士二、三年级(含学硕和专硕),普博二至四年级,直博二至五年级学生;
(二)硕士一年级、博士一年级因刚入学、没有学业表现,故原则上不列入评审范围。特别优秀的,经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参与评审;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四)定向生、委培生、留学生不纳入本评选范围;
(五)当年已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奖学金的资格。
第九条 评审年度
秋季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年度为上一年的9月1日至本年的8月31日。
第十条 申请者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需达到以下学业、科研和社会服务基本要求:
(一)学业成绩:
硕士生:GPA源课程学绩点不低于3.3;博士生:按照培养计划课程学习。
(二)科研成果:申请人需至少在评审年度内发表或录用一篇学术科研成果。科研材料遵循“成果一次性认定”的原则
(三)社会服务:申请者在评审年度内需承担一定量的社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义务献血、志愿活动、公益服务、学院指派的社会服务任务、学校委派的挂职锻炼、西部计划等)等。社会服务是申请奖学金的必要条件,不计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度奖学金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过各类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2、评审年度内受到各类处分或院校通报批评的;
3、在校期间违反学校学业和学术诚信守则者;
4、评审年度内(全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或参与校际交流项目在境外学习的除外;
5、评审年度内有课程不及格(包括GPA源课程和非GPA源课程);
6、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7、无故不参加奖学金颁奖仪式或有违背给奖学金协议内容的行为者;
8、中共党员在评审年度无故缺席党支部活动3次及以上、民主评议考核不合格等情况(注:具体以学生党员考核办法《太阳集团tyc151学院学生党建工作手册》为准);
9、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室、学院学业分享中心或寝室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包含但不限于使用违章电器等行为);
10、参评年度内无社会服务工作的;
11、其它应取消参选资格的情况。
第十三条 评分构成
研究生奖学金评分由学习成绩、论文、专利、获奖情况、学生工作以及社会服务六大部分组成:
测评指标 |
学习成绩 |
论文 |
专利 |
获奖荣誉 |
学生工作 |
社会服务 |
分值上限 理论满分340 |
40 |
250 最多5篇 |
24 最多2篇 |
12+6+5 各项最多1项 |
3 最多一项 |
门槛要求 不计分 |
评审总分及排名由奖学金评审委员及学生自查委员会审核、评审给出。
第十四条 学习成绩(以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提供为准)
第十五条 论文
同一评审年度内,每一个申请人学术论文最多可提交5篇代表性成果,非SCI成果各类别最多可提交1篇(即EI、核心、会议三类成果最多可各提交1篇)
(一)论文定级标准:
按照论文所发表或录用的刊物,分五类10个等级,加分标准如下:
高水平学术期刊 |
国际期刊预警名单 |
EI 期刊 |
中文 核心 期刊 |
国际会议 |
|||||
2A及以上类别期刊 |
1A类别期刊 |
其他SCI |
A类 |
B类 |
C类 |
其他 |
|||
25 |
12 |
0 |
6 |
2 |
6 |
4 |
2 |
1 |
说明:
1、高水平学术期刊参照《太阳集团tyc151学院 A 类期刊目录》和Web of Science 数据库中的最新 JCR 分区,其中,附件2中期刊18.Aerospace在2023年预警目录中,该期刊发表的论文一律不计分;
2、国际会议A类、B类、C类的认定,参照《上海交大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目录》(见附件5);被ICASSE国际会议录用和发表的文章认定为国际会议A类级别;其他国际会议若不在目录中的,则认定为其他国际会议级别;
3、对于会议论文,均指“Full Paper”或“regular paper”,会议上发表的Short paper,Demo paper,Technical Brief,summary, workshop等均不计入;
4、对于期刊、会议论文,均按照录用时的期刊、会议等级定级;
5、在计分周期内正式发表或已被录用(accepted或者available online)的学术论文。
6、递交材料时,需提供录用的证明材料:
①已发表论文:刊物封面复印件+目录复印件+论文首页复印件(需能证明作者顺序及单位);
②已录用论文:录用通知(含正式公章的通知复印件或由导师签字认可的邮件截图,录用通知上需有录用日期,作者顺序,如因录用通知格式原因,没有日期或作者顺序,需写一份情况说明,导师签字证明情况属实)+付费单(如因校内转账、付费单已报销或还没有收到付费通知或正式出版之前才付版面费等原因无法出具付费单的,均需写一份情况说明书,由导师签字证明情况属实)。
7、同一篇论文只记分一次,即“科研成果一次认定原则”。对于会议论文转期刊的情况,如果文章改动低于30%,则认定为同一篇文章。如果改动大于30%,请撰写情况说明,并同时提交两篇论文全文,由导师和系主任共同签字确认。对于录用于上一评审年度,发表在本评审年度的论文,如果上一评审年度已经使用并成功获奖(无论何种级别的奖学金),则本次评审不能使用。
8、关于《国际期刊预警名单(试行)》的说明
凡列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国际期刊预警名单(试行)》的期刊均为不推荐期刊,发表在不推荐期刊的学术成果计零分,具体期刊名单以评审时的预警名单目录为准(附件6)。
(二)论文作者及署名单位要求
1、纳入计分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署名单位必须为上海交通大学太阳集团tyc151学院,且论文必须有导师署名,否则不计分;
2、申请人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①申请人为第一作者,论文按对应级别计满分。
②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如第一作者是太阳集团tyc151学院的导师, 论文按对应级别计满分;如第一作者不是导师,不计分。
注:若申请人在研究生系统内的导师为A,且论文第一作者非导师A,而是B时,(1)若申请人的导师A只是挂名导师,其实际指导老师为B(B必须是太阳集团tyc151学院的教师,不能是学生或博士后等),则该篇论文可以计分,但必须提供由A导师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该生实际指导导师为B。同时,每位申请人在单个硕士/博士期间最多认可两位导师,即一个是学生系统中的挂名导师,一个是该生的实际指导导师。(2)对于参加交大-商飞、交大-莫航、交大-多大联合培养的学生,当B为其在合作单位的导师时(有学院教务办或国际化办予以备案证明),则该篇论文可以计分。但需要注意通讯作者的署名单位必须为上海交通大学太阳集团tyc151学院。
③第三作者及之后不计分。
④申请人如与他人为共同一作,共同一作总计两人,则每人得分权重系数为0.5;共同一作总计三人时,则每人得分权重系数为0.33;其它情况不计分。
第十六条 专利
(一)专利定级标准:
在同一个申请年度内,每一个申请人专利成果最多可提交2项。
分值 |
权重系数 |
|||
第一发明人 |
第二发明人 |
第三发明人 |
||
发明专利授权 |
12 |
1 |
0.5 |
0.33 |
发明专利公开 |
2 |
1 |
0.5 |
0.33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1 |
1 |
0.5 |
0.33 |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
1 |
1 |
0.5 |
0.33 |
软件著作权授权 |
1 |
1 |
0.5 |
0.33 |
说明: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zljs/)专利检索栏目的检索结果为准,若在同一申请年度内一项专利经历了公开和授权两个过程,则只按授权计分。公开专利需提交检索结果截图;授权专利还需提供专利授权证明;
2、专利在以往年度以公开状态在奖学金评审中使用过,且成功获奖(无论何种级别的奖学金),如本年度获得授权,则仍然可以使用,但所获分数为授权状态和公开状态的差值并乘以相应系数。
(二)专利作者及署名单位要求
①申请人为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此时申请人可得该专利对应级别的满分;如申请人为第二发明人,则权重为0.5;如申请人为第三发明人,则权重为0.33;第四及以后排名不计分。
②专利第一发明人是太阳集团tyc151学院的导师。此时申请人的得分计算方法为:去除第一发明人导师后,按上述第①条专利计算得分。
第十七条 获奖荣誉
(一)科技竞赛
评分标准如下:
1、每人最多可提交一项作品加分。
2、获奖加分:纪念奖、成功参赛奖不算分。其余获奖评分标准如下:
赛事级别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S类赛事 |
12 |
10 |
8 |
6 |
A 类竞赛 |
—— |
8 |
6 |
4 |
B 类竞赛 |
—— |
6 |
4 |
2 |
C 类竞赛 |
—— |
4 |
2 |
1 |
①学生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参考附件(附件6:2023年度上海交通大学太阳集团tyc151学院学生科技创新竞赛分类)中所列的科技竞赛,按相应类别计分;非目录中的竞赛以评选小组的认定为准。
②申请者须提供获奖证书、奖状复印件等书面证明材料;
③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竞赛或同一竞赛不同组别,只记分一次,取最高分;
④对于团队参赛的项目,以项目立项时的排序为准,第一责任人取满分,第2-4责任人权重取0.5,其他人不得分。
(二)社会实践
1、每人最多可提交一项社会实践项目加分
2、社会实践获奖加分:
社会实践 |
特等奖/十佳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胜奖 |
知行杯 三下乡等评选 |
6 |
4 |
2 |
1 |
— |
校级社会实践奖项 |
4 |
3 |
2 |
1 |
0.5 |
荣誉称号 |
分值 |
国家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 |
5 |
上海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 |
4 |
交大“校长奖”、 “学生年度人物”、研究生“学术之星”、 校三好学生标兵、校学生党员标兵、校辅导员标兵 |
3 |
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团干部、 校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校优秀辅导员、校优秀党员 |
2 |
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团员、校优秀学生党员 |
1 |
注意:
①其他未在上面列出的荣誉称号,需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后予以加分或驳回;
②申请人需提供荣誉称号的获奖证书复印件。所有荣誉称号的获奖证书日期须在评审年度内;
③每位申请人最多申报一项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
学生工作名称 |
满分分值 |
校研会主席团成员、校辅导员 |
3 |
校研会部长、院研会主席团成员、党支部书记 |
2 |
班长、团支书、院研会部长 |
1 |
其他班委委员、党支部支委 |
0.5 |
注意:
①其他未在表中列出的学生工作一律不计分;
②申请人申请时只需在申请表中写明即可,无须提供证明材料;申请表中未写明的,即使实际担任了某学生工作,也不予加分;
③校研会的任职情况,由院团委根据校团委提供的名单和评价打分;院研会、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党支书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思政老师打分;其他班委委员和党支部支委,一律0.5分;
④每位申请人最多申报一项学生工作。
第十九条 名额分配与院内分组
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整体名额于每年9月由学校按批次分配至学院。学院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细则规定,按照硕士组和博士组两个组别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基本流程
(一)每年9月,学院根据学校要求,于开学第一周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及学生自查委员会,向全院研究生发布奖学金评定通知。
(二)学生根据本细则第四章的评分细则,在指定时间期限内(一般为一周内),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除有单独评审细则的奖学金外,所有有意愿申请秋季奖学金的同学都必须在此时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保证自己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申请表信息填写准确无误。材料递交时间截止前,申请人可自由修改、补交和新增申请材料。截至时间过后,不再接收新申请人的申请,已提交材料的申请人,可以继续修改申请表中的错误,补交相关证明材料,但不得提出新的加分项申请。
(三)材料提交截止时间过后,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自查委员会对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申请人的得分和排名,并向全院师生进行申请材料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内,接受学院师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中的问题进行实名质疑。质疑材料将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证。查证后将更新最新的排名情况,并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再次审核和核实,之后进行最终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学生工作办公室依照申请人的得分排名和学院所获得的名额,从高到底按1:1.2差额确定国家奖学金的候选人名单。
(五)国奖候选人名单确认后,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进行答辩,答辩时主要考察国奖申请人的学术成果、科研能力、综合素质三部分,百分制占比为3:3:4。原始申请材料分折合占比70%,答辩分占比30%,依据最终两项之和从高到低分配国奖名额,落选者参与其它专项奖学金匹配。
备注:理论值博士为300;硕士为340
(六)确定国家获奖名单后,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发布各专项奖学金名称、名额、金额(是否需要进行校级二次答辩,视相关专项奖学金的实际要求而定)。可能会分批次发布。每批奖学金名额发布后,由学生自行决定是否申报本批次奖学金以及申报何种奖学金。此时只需填报志愿,不必再提交任何科研材料等。申报成功后,不得再申报下一批次的奖学金。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申请材料评分排名依次确定奖学金候选人。
注意:
1、奖学金志愿匹配原则:
奖学金志愿至少填写1个,最多报满。志愿匹配规则与高考平行志愿录取规则相同,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匹配方式是人选奖,并非奖选人,具体是:申报同学按申请材料得分排名从高到低,在达到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首先满足第一名的第一志愿,然后是第二名的第一志愿,……,满足第n名的第一志愿,若第n名的第一志愿已经没有名额,则满足其第二志愿,以此类推,直至奖学金总名额匹配完毕。
2、国家奖学金候选人不参与专项奖学金申请。每位专项奖学金申请人能且只能获得一项奖学金。一旦按照志愿匹配后,不得反悔退出;也不得再参与后续批次的志愿填报。
3、由于专项奖学金可能分批次下发通知,学工办无法保证后一批次的专项奖学金中是否可能会有更高额奖学金。申请人在进行奖学金申请时需考虑这一情况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对于部分经学院推荐后还需经过校级第二轮差额答辩的专项奖学金(一般为第一批次),若申请人填报了该志愿,则表明接受校级第二轮答辩,其结果由申请者本人承担。当申请人未通过校级第二轮答辩,且还有下一批次专项奖学金待申请时(学院不保证是否存在下一批次奖学金),则申请人可进行下一批次奖学金志愿的填报。
(七)学生工作办公室公示奖学金初评结果,通知候选人填报相关材料,上报学校。
第二十一条 对于核查(或举报)出的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的不同种类,分别处理如下:
(一)违规材料
违规材料包括:当论文、专利第一作者非本人时,第一作者非太阳集团tyc151学院的导师;论文、专利、竞赛获奖的署名单位非上海交通大学;论文、专利、获奖的时间不在评审年度内;擅自提高论文、专利、获奖等级;获奖、担任学生工作不在指定的目录或范围内;获奖团队非第一负责人得分未减半等。
1、材料公示期间,学生本人发现材料违规并提出更正的,更正后不予追究;
2、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及学生自查委员会审查出的违规材料,或在材料公示期间被其他学生质疑并查实的违规材料,在扣除学生自评分中相应多余的加分基础上,按照差值的50%予以“倒扣分”。
(二)违反“科研成果一次性认定”原则的材料
违反“科研成果一次性认定”原则的材料指:同一科研成果使用两次,或者该成果之前已经用于成果获得奖学金(不论奖学金的种类),本次又继续使用。
1、材料公示期间,学生本人发现材料违反“科研成果一次性认定”原则并主动更正的,更正后不予追究;
2、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及学生自查委员会审查出的违反“科研成果一次性认定”原则的材料,或在材料公示期间被其他学生质疑并查实的违反“科研成果一次性认定”原则的材料,在扣除学生自评分中相应多余的加分基础上,按照差值的100%予以“倒扣分”。
(三)虚假材料
虚假材料包括:擅自更改录用通知时间;提供虚假的论文、专利、获奖、学生工作证明材料;评审年度内录用但未发表的论文在获评奖学金后,擅自更改署名单位或作者次序的。
该类行为属于违背诚信行为。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需取消本年度所有奖学金参评资格。在获评奖学金后发现的,学校有权撤销该奖学金。
(四)在申请材料公示期,仅接受对上述(一)、(二)和(三)条所涉及内容及其他影响评分准确性的材料问题的实名举报。在申请材料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违规材料和违反“科研成果一次性认定” 原则的材料的检举,只接受虚假材料的实名检举。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评审结果公示期申诉受理:
学生个人对院系评审奖学金初步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代为收取),学院评审委员会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事务中心)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材料,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学生个人对校级评审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事务中心)提出申诉,提交书面材料,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研究生仅能获得一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或一项专项奖学金)。支付学费和生活费有困难的获奖研究生仍可申请并获得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选过程中,如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本年度所有奖学金参评资格;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评分相同的情况下,获得过研究生工作室管理流动红旗的同学优先获得评奖评优资格;在研究生工作室管理中获得惩罚的,其他人获得相同评分的同学优先获得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获奖者应自觉执行每项奖学金所规定的义务,参加奖学金颁奖仪式、撰写奖学金感谢信等奖学金协议中规定的后续事宜,无特殊情况不参加颁奖仪式或不按时撰写感谢信,设奖方及学院有权撤销该生奖学金并重新评审。
第二十七条 一旦成为某一奖学金的候选人后不得退出。不提交相关参评材料或不参加奖学金评审面试等(除不可抗力因素)亦视为退出。无故退出者取消本年度所有奖学金参评资格。退出者均需进行公示,接受同学监督检举。
第二十八条 如遇学校政策调整,以学校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修订后自2024年9月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清单: